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公布了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主题——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此次宣传周活动将于4月20日至26日期间举行,活动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6686体育入口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
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四川省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个2021年查处的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提醒广大经营者以反面案例为戒,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提醒广大消费者,进一步提升消费维权意识,如果遇到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形,可直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1年3月3日,在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玻璃柜内发现1把金点原子锁月牙防撬锁头(制造商:中山市金点原子制锁有限公司;型号:偏心91-7型;中国发明专利:991155815雷先鸣);发现3把“金点原子”月牙防撬插芯锁头(制造商:中山市金点原子制锁有限公司;型号分别为11#E107、11B101型、新9#81;中国发明专利:991155815雷先鸣)。现场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显示“没有检索到复合号码=(+991155815+)相关专利,没有检索到相关专利”。该店不能提供上述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文件。现场对执法过程进行录像。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1月购进金点原子锁月牙防撬锁头2把,“金点原子”月牙防撬插芯锁头购进3把,购进单价均为58元,购进时未留存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金点原子锁月牙防撬锁头销售了1把,销售单价70元每把,“金点原子”月牙防撬插芯锁头没有销售,该案货值金额350元,违法所得70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检索,未检索到991155815相关专利。
安岳县某开锁锁业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第(二)项: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140元”的处罚。
2021年12月21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岳县驯龙镇某婴童店进行监督检查,该母婴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婴童店发现有胖孩儿®240ml小魔盖防摔晶钻玻璃奶瓶1盒(生产商:珠海市胖孩儿孕婴用品有限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53号;)标签上标有“专利产品-顶级设计师设计”等字样,标签上未标注其产品属于什么专利,也未标注专利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购进的上述奶瓶,购进价格45元每盒,售价65元每盒,至今未销售。该产品标签上标有“专利产品-顶级设计师设计”等字样,标签上未标注其产品属于什么专利,也标注专利号,经查,该商品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
当事人经营专利标识不规范的奶瓶的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商品。
安岳县某涂料门市涉嫌销售侵犯“多乐士”和“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墙面漆行为案
2021年4月21日,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权利人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投诉,依法对某涂料门市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正在经营涉嫌侵权的“多乐士”和“多乐士DULUX”墙面漆,现场扣押“多乐士”墙面漆45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规定,本局于2021年4月23日对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多乐士”文字商标和“多乐士DULUX”文字加图形商标,是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类上、注册号为11346851号和11346731号的注册商标,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已全权授权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行使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当事人所销售的以上“多乐士”墙面漆特征为桶身标签上均突出标明有“多乐士”文字和“多乐士DULUX”文字加图形商标,标明生产公司为: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经权利人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对所扣押的45桶墙面漆鉴定,结论为:属侵犯多乐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侵犯“多乐士”和“多乐士DULU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5桶墙面漆,罚款1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
按照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办不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线索的通知》要求,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依法对安岳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存标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的瑞发牌红薯汤粉共计96件(30袋/件,共2880袋)。通过查阅该公司资料,标有“周礼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瑞发牌红薯汤粉的包装袋系委托内江市某彩塑包装厂生产,一共100件(30个/件,共计3000个),规格型号为400×250。
经查实:当事人委托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时报废包装袋90个。共生产了外包装上标注“周礼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瑞发牌红薯汤粉97件,30袋(个)/件,销售给乐至县某挂面经销店标有“周礼粉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瑞发牌红薯汤粉1件,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将剩余96件“周礼粉条”专用标志全部更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获得了使用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当事人擅自使用“周礼粉条”地理标志及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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